摘要:贩卖毒品罪作为实践中严惩的重点,普遍存在着将贩卖毒品罪既遂时间点的过度提前化的操作。采用毒品交付说能更好的与毒品犯罪保护公众健康的法益相适应,与行为犯既遂认定的基本理论相符合,既保障了公民对行为性质认知的预测可能性,又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相一致。
关键词:贩卖毒品;未遂;既遂;毒品交付
作者简介:袁慧;湘潭大学法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毒品不仅损害个人身体健康,也是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一直以来,我国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对于贩卖毒品罪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但若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则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就不会被处以死刑。因此犯罪是否既遂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轻重,如何划分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就显得至关重要。二、购买说、契约说、交易说之否定对于贩卖毒品既遂标准问题,以下几种主张笔者都持反对意见。
(一)“基于贩毒故意购买毒品说”之否定
该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实施了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就成立既遂犯,贩卖的核心部分是交易,先前的购买行为最多可以视为为了贩卖而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购买毒品的行为并未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该说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且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不能单纯考虑社会危害性,而应从既遂犯原理出发,以是否存在实行行为、是否已经侵害了法益为依据来认定。国家之所以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根本的目的在于防止毒品向公众蔓延,从而减少毒品对公众生命健康的威胁。仅仅只是以贩卖目的买进毒品而没有出卖给他人,距离侵害公众健康法益还有很远的一段距离,没有形成威胁法益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不能将原本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也认定为实行行为,导致既遂标准的过度提前。并且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都不会主动承认自己是为了贩卖毒品而买入毒品,那司法工作人员将会面临要证明难题。
(二)契约说之否定
该说认为,当贩卖毒品的卖方发出了出卖毒品的意思表示,买方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之间达成了合意时,就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毒品交易的确是起始于买卖双方的合意,但是这种合意并不具备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不能将其评价为实行行为。其次,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买卖双方虽然达成了买卖合意,但是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完成最后的交易的情况。该说等同于否认了实践中出现的中止、未遂的可能性。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实际上是一种为后面的毒品交易创造条件的行为,应当理解为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将其认定为既遂,既不符合犯罪既遂的规定,也会造成对该罪打击面过宽的后果。
(三)毒品交易说之否定
该说认为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实际交易状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最终是否完成交易行为,是否获利,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交易状态、交易环节的判断标准难以确定,是按空间标准还是时间标准?该说自身都还尚未明确标准。如果买卖双方已经谈好条件准备交易,但是最后由于某些原因,交易未完成,若此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按通常的交易习惯此时已经进入了交易环节,从而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但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这些情形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成立未遂。因此该说与我国未遂犯的规定也不一致。
三、毒品交付说之提倡
该说认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准是毒品完成现实交付。即使交易款尚未支付,只要毒品已交付,也构成既遂。但是只要尚未实际交付毒品,就不是既遂。首先,毒品交付说与贩卖毒品罪所保护的法益相适应。毒品犯罪的保护的法益是公众的健康,只有毒品交付给买方,处于买方的支配范围内时,该毒品才对其健康产生现实的威胁。其次,毒品交付说的标准符合我国关于未遂犯的规定。无论是在贩卖毒品的预备至既遂前的阶段,都有可能出现贩卖毒品行为人因为意志以内原因而取消毒品交易的情况。因此,以交付说为既遂标准,可以避免我国关于未遂犯的规定成为摆设,这也符合国民对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的通常认识,符合国民对行为性质认知的预测可能性。
当然也有部分实务工作者认为毒品犯罪本就难以查证,以该说作为既遂标准会导致大量贩卖毒品案件只能定性为未遂,会放纵毒品犯罪。但我国刑法对于未遂犯的处罚是得减主义的原则,而不是必减主义。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贩卖毒品的具体数量、犯罪的完成的情况、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大小等情节在量刑时可对其判处从轻、减轻或者也可以是等同于既遂犯的刑罚,从而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严打”政策对于遏制毒品犯罪是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根治毒品犯罪的作用并不明显。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背后巨额的金钱利益诱惑,只要这种利益诱惑一直存在,从严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就较难起到良好的预防贩卖毒品的作用。另外,我们不能混淆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二者的运行绝不能越俎代庖。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无论多么严厉,都不能突破刑法的规定。不能因为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便置预备犯、未遂犯的刑法规定于不顾,将本属于预备犯、未遂犯的行为拔高认定为既遂犯。不管是采取线上交易难以查获案件又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毒品犯罪的难以查证,也都不能成为随意认定既遂标准的理由。
四、结语
毒品交付说与毒品犯罪保护公众健康的法益相适应,同时该说也与行为犯既遂认定的相关理论相符合,也符合一般人对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的通常认识,既保障了公民对行为性质认知的预测可能性,又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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