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遗产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针对数字遗产继承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本文试图探索出一条数字遗产继承的正确道路。本文首先论述了数字遗产的概念和范围,在此基础上从四个方面阐述了现阶段数字遗产继承的诸多困境,最后阐述了笔者通过探索得出的数字遗产继承的四个方面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数字遗产;继承;有效策略
作者简介:刘腾;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一、数字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关于数字遗产的定义众说纷纭,不过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数字遗产”最为全面和贴切的定义应为“‘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于网络载体中的个人合法财产或网络权益。”明确了数字遗产的概念之后,通过概括总结,数字遗产包含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数字遗产,其特征是不具有个人人身属性,但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交易和流通,比如QQ币、比特币、游戏装备、网店等;第二种是具有精神价值的数字遗产,其特征是不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但是对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具有纪念意义,往往成为其对逝者的精神寄托,比如博客、微博、邮件、网络相册等;第三种兼具前两种的特性,尤其是以各种账户为代表,比如QQ号,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交账户,里面即可能包含个人的相册、随笔,也可能含有游戏币和各种游戏装备等。
二、数字遗产继承的现实困境
数字遗产继承作为一项新生的事物在我国还并不为很多人理解和接受,也缺乏统一的规范,加上存在思想观念的冲突,所以在继承数字遗产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给数字遗产的继承造成了很多现实困境。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困境。
1、法律法规的缺失
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比较明确完备的法律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虽提到数字财产,但只是简单地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对数字遗产继承并无明确规制。与数字遗产继承关系最为密切的应为继承法,但是我国《继承法》也没有对于数字遗产的明确规定。《继承法》中规定的纳入遗产范畴的都是有形的财产,对于无形的数字遗产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为数字遗产的继承带来了各种各样不可预估的困难。
2、网络服务协议对于继承权的排除
在网络上注册任何账号或接受任何网络服务之前,网络服务供应商无一例外都有求用户要勾选一个长长的网络服务协议,一经打勾视为用户同意该网络协议的内容。这就造成了用户为了享受服务而不得不放弃权利现象的出现。而且在这种协议中规定,用户对于该账户往往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账户只供注册用户使用,不得转让和赠与他人,协议中也没有关于继承问题的只言片语,变相排除了用户对于该账户的继承权,这就意味着用户去世后,该账户面临被网络服务供应商收回的风险,这同时也变相剥夺了用户对于该账户的继承权。
3、对于他人隐私权的潜在侵害
网络服务商往往拒绝协助继承人完成对数字遗产的继承,究其原因数字遗产中有些是可以公开的内容,但是其中还有一些比较私密的内容,比如聊天记录、私密照片等,里面涉及被继承人不愿公之于众的内容或者涉及第三人的权益等,继承会造成被继承人或第三人隐私的泄露,网络运营商是不愿意为此而承担任何风险的,所以他们对此类要求一律是拒绝。
4、数字遗产继承时分割归属困难
作为由虚拟字符组成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数字遗产不像有形的财产一样可以进行分割。比如继承一个账户的标志是掌握其密码,该密码一般只能由一个人掌握,如果由多人掌握可能昭示着无穷无尽的纠纷。同时数字遗产作为一种虚拟的财产,其价值随意性较大,很难形成统一的评估标准。
三、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的有效策略
1、构建并完善数字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
加快数字遗产继承方面的立法工作。面对即将山呼海啸般到来的数字遗产继承案件,提前做好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创立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可以避免事到临头的慌乱。数字遗产虽然是新生事物,但数字遗产继承只是继承的一种新的形式,而并不是一个创造性地完全新生的事物,所以解决数字遗产继承问题首先要完善原有的继承法,将数字遗产继承这一块内容明确详细论述并引入其中,同时也要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比如物权法等,都要对与之对应的数字财产进行相关的论述,以保持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和贯通。
2、提供含有用户数字遗产继承内容的网络服务协议
用户在使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账户的过程中创造了大量新的内容,这些内容使得这些账户具有了用户价值加成的特性,比如在社交账户中发表了大量照片、文章,形成了很多聊天记录,在游戏账户中创建角色,并且为其配备了各种顶级装备,在网络店铺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信誉度和口碑等,其中凝聚了用户大量的劳动在内,成为用户创造出来的财富,理应可以作为用户的财产在用户去世后作为遗产被继承。
故在网络服务协议中,网络服务运营商应当承认这些数字财产的遗产属性并赋予其可继承的特性。为了不大量增加运营商的工作量,可以采用选择的形式,在网络服务协议中专门增加一块继承的内容,并且设定几种形式供用户选择。最后通过技术方式设定,如果用户不勾选集成方面的选项就无法完成注册,强制用户在注册过程中对可能产生的数字遗产提早做好安排。这样可以避免将来无止尽的纠纷,对用户、继承人、运营商都是有利的。
3、创建数字遗产继承过程中的隐私审查制度
泄露个人隐私是网络服务运营商在协助被继承人继承数字遗产过程中最为担心的一个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创建一种隐私审查制度。对于一些隐私的内容,被继承人没有通过遗嘱的方式交代的,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其进行审查,继承这部分内容是否会损害被继承人或其他人的名誉或对其造成损失,同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公示,由相关人等提出异议。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存在,那么这部分内容可以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如果存在其中一种情形或二者兼备,那不这部分遗产就不能被继承。此时,对于这部分遗产,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封存或彻底销毁。
4、创建数字遗产管理平台
为了减少数字遗产过程中的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有必要引入一种第三方机制,即创建专门管理数字遗产的平台,以期对数字遗产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这种模式在国外已有先例,目前,我国也有了这样的平台——中国数字遗产网,该网站的服务包括遗产托管、网络公墓、数字归宿以及遗嘱公证等。当然,我国还应创建更多这样的平台,以促进此类机构的良性竞争,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良的服务。比如用户将账户密码存入此类平台,并指定继承人,可以有效防止用户去世后继承人因无法获得密码而出现继承不能的困境。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在这个虚拟世界中创造的财富越来越多。伴随着第一批互联网用户的老去,这些数字财产的继承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而数字遗产的继承作为一个日益凸显的问题面临许多困境,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法律工作者、网络服务运营商、监管机构即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同合作。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即将到来的数字遗产继承案件风暴提供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据,是解决这一问题最为重要的一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