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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适用现状及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三年的工作报告,从2016年11月开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至2017年底,法院适用该制度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量刑建议的采纳率92.1%2018年,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3%,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2019年12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为83.1%,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79.8%,由此可见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十分重要的,有助于简化法院的诉讼程序,化解当事人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在检察官提量刑建议的现实情况中,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作者简介:周丽;四川大学

(一)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不足

个体检察官由于办案实践经验、受教育水平、法学知识积累的背景不同,导致了在实践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形、适用细节的把握尺度不一。从而影响了该制度的统一适用。比如,实践中出现了审判时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照单全收的现象,也出现了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检察院就抗诉的现象。实践中量刑建议文书呈现出多样化状态,包括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三种量刑建议的载体。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调整量刑建议的具体方式,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有的庭前出具调整书,有的当庭调整,有的庭后出具新的量刑建议书;对于量刑建议的调整是否需经检察长同意,也存在不同做法。[1]

(二)量刑建议不当(同罪不同罚、量刑失衡、量刑不均)

在实践中,虽然最高法出台有《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原则、方法以及15种常见罪名的具体量刑条件,除此之外的犯罪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般也只针对这15种犯罪提出量刑建议。另外该指导意见对量量刑方法、情节、基准刑计算等作出详细规定,但对量刑的从宽幅度没有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显得无条理并且杂乱不均,不仅体现在跨省份的量刑失衡,更甚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根据量刑建议作出的判决结果都相差甚远的现象。从S省检察机关提出的相对量刑建议看,量刑幅度差异较大,跨度大到可达3年以上,跨度小的仅1-2月。[2]有的量刑畸轻,控辩双发拒绝再次协商,或者协商后被告人不接受新的量刑建议,从而导致无法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的量刑畸重,法官直接以较轻刑罚改判而不予采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检察人员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对证据收集不足和审查不严以及经验和能力不足等等。[3]由于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而并非固守罪刑法定主义,因此更容易产生不同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均衡的现象。但这种长期不统一且无序的量刑方式毫无疑问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不利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更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和长远发展。

(三)量刑建议模糊

笔者调研到的c区法院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单位,自2018年3月起正式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截至2019年11月,共受理837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其中832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审结,97.96%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裁判结果在量刑建议幅度内,2.04%的案件裁判结果与量刑建议存在偏离,0.6%的极个别案件退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有11件在缓行的适用上出现偏差,因此法官在判决时也予以调整。其中部分案件量刑建议对是否适用缓刑并未表述明确,除此之外,关于罚金的数量建议也并未明确,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仅表述为“并处罚金”,由此导致被告人对罚金的预期并不明朗。

(四)从宽幅度不统一

由于刑诉法并未对从宽幅度进行详细阐释,也就导致从宽的基准是不明确的,在实践中,各个不同地区发布的从宽方案也各不相同。例如《Z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对帮助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被追诉人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庭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减少幅度为40%与20%以下;而H市则采取评定认罪认罚表现的方式,依据被追诉人“好”、“较好”“一般”的认罪认罚表现分别给予“20%-30%”、“10%-20%”及“10%以下”的从宽幅度;[4]还有学者调研得到,B地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庭审结束前四个认罪节点,分别可获60%40%20%和10%的从宽幅度[5]。由于从宽幅度不一,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更强,笔者从“北大法宝”平台,以“认罪认罚”“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为筛选条件,时间限定在的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相关刑事案件为15起,笔者从中筛选出11起具有可比较性的案例用以分析检察官量刑裁量任意性问题,统计结果如下:


案件具体情节检察官量刑建议法院判决结果
案例一

持有暴恐视频一部(30 分钟) 

初犯,偶犯,坦白

2 到 4 个月拘役,适用缓刑

拘役 3 个月,缓刑 3 个月并处 3000 元

案例二

持有暴恐视频 4 部(约 3 小时)

初犯 偶犯 坦白

1 年有期,缓刑 1 年,并处 5000 元

1 年有期,缓刑 1 年,并处 5000 元

案例三

持有暴恐视频 660 部 

初犯 偶犯 自首

拘役或适用缓刑

8 个月有期,缓刑 1 年并处 1000 元

案例四

持有暴恐视频 12 部(22 分 36 秒)

初犯 偶犯 自首

1 年以下有期9 个月有期,并处 2000 元
案例五

持有暴恐视频 2 部(32 分 37 秒)

初犯 偶犯 坦白

4-6 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并处 1000 元5 个月拘役,并处 1000 元
案例六

持有暴恐视频 5 部(78.5M) 

初犯 坦白

9 个月有期,缓刑 1 年9 个月有期,缓刑 1 年, 并处 1000 元
案例七

持有暴恐视频 1 部 

初犯 自首

6-10 个月有期8 个月有期,并处 2000 元
案例八

持有暴恐视频 42 部

初犯 坦白

1 年有期,并处罚金10 个月有期,并处 5000 元
案例九

持有暴恐视频 23 部 

初犯 坦白

7 个月有期,并处 1000 元7 个月有期,并处 1000 元
案例十

持有暴恐图片 1029 张 

初犯 自首

6 个月 -1 年有期,并处罚金, 可以适用缓刑6 个月有期,缓刑 1 年, 并处 8000 元
案例十一

持有恐怖视频 83 部 

初犯 坦白

6-7 个月有期,并处 1000 元6 个月有期,并处 1000 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不同地区对非法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量刑建议是任意且宽泛的,且是否适用缓刑的的建议也不统一,另外也有检察机关在给出量刑建议时只提出适用的刑种而并不提出确定刑,除此之外,具有相似罪状的案例一和案例七却在量刑建议上相差几个月的量刑差异情况也会存在,由于不同的检察官的个人办案实践积累的不同以及从宽幅度的不统一,导致了检察裁量权行使的缺陷所引发的局部司法不公。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控诉职能的承担者,其量刑建议的提出意味着控审分离不仅仅体现在定罪领域,现已延伸至量刑领域,是近代刑事诉讼重要原则的深刻体现,也对法官的定罪量刑裁判权形成了制约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法官独揽量刑权的局面,有利于促进公正量刑,促进控审分离原则的全面贯彻,防止量刑偏差,促进量刑标准的统一,提高司法效率和量刑的准备性,兼顾量刑公正、量刑均衡、量刑合理等多种价值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陈国庆.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5):7

[2]周科楠陈博坚.S省检察机关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工作的时政调研.法制博览[J].2019(12月中):174-175.

[3]蒋晓蕴廖雯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问题研究—以A省C市C区法院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为视角.人民司法[J],2020(1):26-27

[4]赵一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5]周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的重点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8(6):17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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