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整体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发展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本文以整体思维为方法,以当前社会焦点问题校园霸凌为例,分析我国既有法律体系内容的不足和缺憾,提出整体性解决方案构建相关社会主义部门法之间的统一整体,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提供思考路径。
作者简介:刘立东;中南民族大学
一、整体思维的价值分析
(一)协调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是一个完善、完备和高度统一的法治体系,这一法治体系的建设包含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内容。相关部门法之间、部门法内部、各具体法律法规之间都或许存在着交叉关系和重叠关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要求我们处理好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实施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整体思维恰为我们提供了思考逻辑。整体性思维不仅要求我们从宏观层面设计法律框架,使我们的法律体系囊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在微观层面提出要求:处理好各个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统一。
(二)互补性
整体思维要求法治体系构建时体系内部的互相补充。每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囊括一切社会问题,社会问题也不能在一部法律中寻找到完善的解决办法。整体思维设计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解决路径:法律制度的互相补充。我们在法治体系建设初始,就应该考虑到法律自身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缺点,在内容无法做到尽善尽美,那么或许可以利用整体设计的方式来弥补不足或缺憾。
(三)经济性
以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时也要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为解决某一社会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或是法律制度建设都视为是成本的投入,实际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就是收益。
二、以校园霸凌为例整体性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以整体性思维为指导,以解决社会热点问题校园霸凌为例,以《反校园霸凌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切入点进行整体性法律制度构建的示范:
(一)《反校园霸凌法》专门规制
首先要制定防治校园霸凌的基本法律《反校园霸凌法》。从美国各州的反校园霸凌法案和日本《霸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和德国《少年法院法》等各国特别立法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家都针对校园霸凌问题出具相应的专门法。这些法律作为防治校园霸凌问题的基本性、纲领性法律文件,不仅专门针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了定义、概括和分类,还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各个行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同时,明确各个主体的相关职责和责任,强化对校园霸凌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干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提出了基本要求,旨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而制定的法律。随着校园霸凌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突出,本法的思路也有所变化。
第一、构建统筹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专门机构。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内设机构改革,设立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厅,这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规定统筹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专门机构提供了参考样本和可行性论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需要多部门联动共治、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治理问题,这就要求统筹负责这一工作的专门机构应当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很强的协调各方主体和整合多方资源的能力。
第二、科学划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虞犯行为。虞犯行为的特点是“成年人可为,而未成年人不可为”。这是一种基于未成年人特定身份而界定的特殊行为,在英美国家也被称为“身份罪错”。虞犯行为不仅仅触犯了成人社会对未成年人行为规范的期待,也被认为是导致更严重越轨行为直至犯罪行为的危险征兆。二是违警行为。违警行为即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危害程度的行为。三是触法行为。触法行为即因为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因素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这一行为的特点与判断标准是:如果是成人所为,即构成刑事犯罪。四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即触犯《刑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成立刑事犯罪的行为。[1]
第三、完善专门学校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预防。在收容教养制度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有关专门学校制度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要明确专门学校的性质:应当将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是一种并列关系。与普通学校不同的是,由于专门学校的对象主要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而专门学校承担的责任更多,不仅要教授未成年人知识,还要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问题。
(三)《刑法》适当调整
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意味着刑法将略微主动地介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中,要求我们理清各个部门法在对未成年人行为进行规制时关系和地位。《反校园霸凌法》是针对校园霸凌提出的行为规范法,它囊括了一般霸凌、严重霸凌等行为的惩戒和矫正。但一部法律的辐射范围是有限的,14周岁左右未成年人实施校园霸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时已经远远超出了《反校园霸凌法》的界限范围,该法的立法目的和功能设置上不能实现惩罚犯罪、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加强保护力度、规范对未成年人行为引导还必须往以下方向努力:
第一,明确未成年保护具体实施方式,细化责任承担主体。在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具有多重修订亮点,但在校园欺凌中,责任推诿、“按闹分配”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进一步细化责任层级十分重要。实施欺凌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在原有基础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训诫以及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等措施相对来说较为轻微,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应让家长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才能引起家长对于家庭教育的足够重视。
第二,强化受害者保护,建立严密防控制度。以校园欺凌案例为例,在受害者保护方面,应做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管控双管齐下,从而建立严密的防控制度。在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要求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即充分发挥学校在校园欺凌防控中的能动性作用,对学校在职员工提出要求,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在欺凌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做出应急反应,妥善处理,事后对受伤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并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受害者特殊保护制度,即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注重方式方法,避免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
第三,增加适应未成年人成长的新内容。未成年人的成长在不同代际之间会产生不同的成长问题相关法律内容也应随之发展变化。以校园霸凌为例,相应法律内容的缺乏会导致相应保护的不足。未成年人在面对校园霸凌时,无论是校园霸凌实施者还是受害者,法律的引导和规制是调整这一问题的关键。必须构建校园霸凌问题相配套的措施,具体包括对校园霸凌实施者的惩戒措施、受害者的保护,其中关键是构建校园霸凌的预防机制内容。必须充分发挥学校等机构在校园霸凌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预防”功能,及时引导未成年人行为,尽量避免事后弥补等。
参考文献:
[1]姚建龙,《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