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出现特定事由时解除合同可以采取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疫情背景下合同的期待利益不能如约实现,解除事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失是否应该考作出利益最大化考量。基于契约精神的衡量违约方应该受到相应的违约赔偿,但是在实践中存在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合约纠纷比比皆是。本文旨在对于特殊疫情背景下的合约纠纷中合同的解除权做一个分析。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解除事由;利益考量;契约精神
作者简介:李建丽;昆明理工大学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自由经济时代下订立合同的形式和需求越发多样化,合同不仅代表了信任更是约束守约方的一个至关重要的书面文件。不论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还是普通的雇佣单位之间都存在雇佣合同。不可抗力导致的疫情期间出现众多的劳动者被解聘的案例甚多。处于弱势群体的一方,面对解除合同时自身权益如何维护?用人单位的免责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站在道德制高点的一方面临利益的诱惑能否得到平衡?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限制导致存在滥用解除权情况存在。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1、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权是指按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的一方视为解约方。合同的解除方式为法定解除的,按照《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有学者认为合同的解除权主要是不可抗力,延迟履行导致。而在疫情期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更多是倾向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解约。按照法定解除规定可以参照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指定期间,解除权人在除斥期间不行使权利,那么解除权自动消灭。法院在面临此类问题时会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行使自由裁量权。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形成权适用于除斥期间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又叫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按照平等协商的规则,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期间和行使的方式。将约定的条款划入合同中,发生违约的时候需要对违约方苛以惩罚,对于守约方的信赖利益予以补偿。解除权的合法性做审查,要求权利人在合理期间行使解除权。当事人需要对于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作出约定,合同中条件实现就可解除,约定解除比法定解除相对宽松一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三、合同解除背后的利益考量
1、契约精神
法学中的价值导向衡平主要以海因里希·胡布曼指出的价值不仅存在于感觉中,“价值也可以借理性来认识”,胡布曼的理论从某个角度出发看出合同的解除背后需要蕴含一定的契约精神。疫情背景下合同的解除似乎给用人单位提供便利,解除合同后给劳动者带来的可能会是一系列的经济危机,比如失业、再就业压力、社会保障等。契约严守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束,不仅是权利与义务还存在着社会责任感。违反合同的实现会导致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破坏了规则的一方应该接受违约所带来的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需要有最基本的契约精神。按照传统法的观点合同的解除权应该由守约方作出。合同解除时间不具有明确性,对于守约方的损失的非常大的,需要对违约方进行惩罚性赔偿,按照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按照《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2、合约利益
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共同的目的从而订立合同为使得合同目的实现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订立的合同有效。按照《民法通则》第52条无效合同的情况除外。为获取更大利益违反合约规定的一方受否可以享有解约权,有学者认为违约方拥有解约权会对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合理的解除权,但是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应该由违约方来赔偿。按照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存在依赖于以下三点。第一,建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二,基于法律规定。第三,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合同编中法定解除产生的条件来说。在合同编中规定一是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三是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催告后仍然不履行,致使延迟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四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约内容,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经济利益损失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有学者指出因不同情形导致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赔偿是不一样的。合理的赔偿范围有三点,一是双方订立合同支付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费用。三是双方重新订立合同关系产生的费用。而在解除合同时,解约方应该及时通知非解约方,收到通知合同即解除。疫情背后存在的风险即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这会造成诚实信用原则的破坏和契约严守的冲击。合约利益的诱惑和法律底线的强制,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有一定的契约精神。
四、结论
基于疫情抗辩下的合同解除权不论是从契约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本着契约严守原则都应该理性行使该权利。特殊事由的出现对于合同目的实现所造成的违约都要由解约方来进行弥补。解除合同与契约严守原则是相互对立的制度,在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不得立即解除合同,德国民法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出现履行瑕疵时债权人应该给与债务人一定的补救宽限期,在契约严守原则下,“补救机会”也是一种值得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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