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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浅谈对刑讯逼供的遏制 ——借鉴域外法治经验

摘要:我国法律虽禁止刑讯逼供,但实践中仍不乏出现刑讯逼供行为,遏制刑讯逼供,域外国家已作出许多规定,我国可总结其经验并予以借鉴,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规定律师讯问时在场权,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法来遏制刑讯逼供。

关键词:刑讯逼供;沉默权;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简介:林果;昆明理工大学

一、问题的提出

刑讯逼供,古来有之。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中国的历史亦可以看作为一部刑罚的历史,从殷商时期的炮烙之刑到满清十大酷刑。刑讯伴随着中国的历史进程,如影随形。步入现代社会,刑讯逼供虽早已被禁止,但实际上仍然存在,可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提起刑讯逼供,最为典型的案例莫过于佘祥林案。2005年3月,名为张在玉的一名女子出现在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她的出现让当地人瞠目结舌,因为早在11年前,她便已经“死亡”了,而其丈夫佘祥林被怀疑故意杀人被县公安局逮捕,经审判最终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事发11年后,以其妻“亡者归来”的方式证明了佘祥林的清白。正是刑讯逼供行为,导致佘祥林被屈打成招。从佘祥林提供给媒体的申诉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这些年,尽管我国作出了很多努力来遏制刑讯逼供,但仍屡禁不止。企业家变身“黑老大”案,“喝开水死亡”案。这些案件无一不在告诫我们: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二、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不仅是中国,国外也有刑讯逼供的历史,域外相关国家在应对刑讯逼供这一难题的法治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防治刑讯逼供的策略方法、法律规范和制度机制,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纵观其做法,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遏制。

(一)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被许多国家规定在其法律之中,如美国《权利法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人。联合国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其确立为一项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被追诉人对抗国家追诉的有利武器,对遏制刑讯逼供有着出色的功效。

沉默权起源于英国,美国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则被认为是沉默权发展的里程碑。米兰达规则规定:警察须在讯问前对犯罪嫌疑人履行四项告知义务:(1)有保持沉默的权利;(2)所作陈述将可能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4)不能聘请律师的,有权请求国家为其免费提供律师。实践证明,沉默权已经成为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力量。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内容,同时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而这两个规定之的间冲突造成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我国落实不到位。而我国是没有明文规定沉默权的,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和沉默权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讯逼供的多发。因此,欲遏制刑讯逼供,建立沉默权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条路径。

(二)规定讯问时律师在场权

所谓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从国外立法上来看,不少国家规定了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如《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被告人的律师有在场的权利。在美国,律师在场权贯穿于案件始终。事实上,侦查阶段最易发生刑讯逼供,规定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不仅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侦查机关的行为,遏制刑讯逼供。因此,规定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可以减少刑讯逼供的行为发生。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美国联邦宪法》在其修正案中,基本确立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此外,不仅这些非法证据被排除,基于这些证据取得的其他证据——毒树之果,也会被排除。《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如果被告人向法庭声称其供述是或者可能是基于刑讯逼供或者基于非法手段或其他可能影响供述的可靠性的不适当手段作出的,法庭应当将不利于被告的供述予以排除,除非控诉方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是在上述情况下获得的。”但是在毒树之果的问题上,英国采取相对排除的态度。要视违法的程度和后果、证据的价值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仍存在不足。从实践来看,虽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相对容易,但最终能排除掉非法证据的却相对较少,且对毒树之果的态度不明确。因此,完善并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遏制刑讯逼供的一条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佘祥林冤案检讨:刑讯逼供与指供、诱供的危害.胶东在线.2005-04-14

[2]细数那些年令法制中国汗颜的刑讯逼供案例.http://www.dalvshi.online/falvzs/1075.html

[3]赵秉志,彭新林.《遏制刑讯逼供的域外法治经验及其启示》,《江海学刊》2015年第1期。

[4]梁欣《不得自证其罪原则适用的几个问题》,《法律适用》2012年第3期。

[5]叶青《新刑诉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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