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步与社会环境的变化推动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刑罚制度的改革与社会化刑罚理念的普及应用,必须逐步完善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组建具备较强管理能力的监管机构,通过立法活动弥补相关法条中的潜在漏洞,组建高素质的专业化社区矫正与思想教育团队,落实党和国家所制定的前瞻性社会治理政策与刑事政策,提高社会环境的稳定性,帮助罪犯全面矫正自身的不良习惯与错误思想观点,构建群众性、社会性的帮扶教育机制与管理制度,换社区矫正制度能够与其他社会管理制度进行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层面的不同社会主体的合力。本文主要分析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内涵与基本特点,指出了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总结了改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社会治理;改革措施
作者简介:杨聪;深圳市司法局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
前言
为了使刑事处罚机制走向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减少监禁、强制劳役给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工作方式与管理流程,借助社会志愿者的力量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体现不同地区社区在组织形式、团体意识等方面的差异性,运用社区中的管理资源与教育资源,实施联合不同社会主体的犯罪矫正活动,以减少社区内部犯罪率为基本矫正目标,节约社会资源,强化刑罚制度的威慑力与对罪犯的矫正作用。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内涵研究
社区矫正制度可被概括为使用多种非监禁性的代替性刑罚措施,让罪犯留在社区内部接受思想改造与劳动教育的特殊刑罚制度,此类刑罚制度能够充分利用社区内部不同形式的教育资源、文化资源,可避免长期监禁所带来的副作用与对罪犯个人思想的不良影响,罪犯的行为自由并未在概念层面受到剥夺,在社区矫正制度下罪犯可获得来自社区内部志愿者的帮助与教育,消除导致犯罪行为的思想层面因素与生活环境诱因,可有效预防突发性犯罪事件的发生,调节社区内部生活环境,消除潜在的社区内部犯罪隐患,让罪犯形成社群层面的认同感与归属感[1]。
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与问题研究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时间较晚,负责罪犯管理与教育工作的社区内部管理队伍工作能力不足,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部分偏远地区的社区未能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社区矫正管理人员,一部分负责社区内部罪犯矫正与再教育工作的工作人员不了解具体的管理流程,对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准确、全面的认识,未能正确使用合理的监管制度针对服刑人员开展思想教育。社区内部管理体系缺乏完善性,未能建立起专门负责罪犯社区矫正与再教育的管理机构,由于没有社会行为主体主动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职责,不同部门之间的职权容易发生相互冲突与指令重复现象,影响矫正制度的正常运作,工作效率较低[2]。
三、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率的正确措施研究
(一)组建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
为确保社区矫正制度实际效果的全面发挥,必须组建专业化的管理队伍,为现有的社区管理队伍添加更多具备较强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供应充足的可自由支配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吸纳更多具备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人才,让社区周边高校中未毕业的学生参与到志愿性的无偿社区服务活动之中,使之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的部分职责。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备复杂性,因此工作人员必须理解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内涵与运作机制,把握党和国家对这一方面工作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把握罪犯的心理变化规律与行为习惯特点,使用正确的工作方法,社区管理者与司法机关应当共同建立人员选拔机制,任用具备较强工作能力、掌握专业技能的人才,定期开展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的职业教育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应当面向罪犯重申管理纪律,制定具备可行性的管理准则,鼓励服刑人员参与各类社区内部的公益性志愿服务与劳动,改善社区内部环境。
(二)重构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体系
司法机关必须与立法机构合作,确定相关政府部门的社区矫正权限与职责,让社区内部的服刑罪犯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起处理基本工作的职责,选择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管措施,明确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制度中的行为主体资格,提升其对相关事务的管理能力。为了促使社区内部罪犯与社会进行稳定、和谐的双向互动,使之尽早回归正常生活,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跨机构协作与互动机制,强化公安、民政管理机构、立法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之间的联系,互相分享最新的数据与社会信息,进行密切的相互配合,做好社区内部的罪犯思想矫正与再教育工作,明确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主体与实施路径,协调好司法机关、立法机构与公安之间的关系,并让各部门根据自身的权利与职责提出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改进意见,规范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深入基层社区,发掘不同形式的社会资源,面向主管部门提出正确的纠正意见[3]。
结论
我国司法部门必须主动与其他社会行为主体进行合作,共同构建一个完善、立体的社区矫正体系,吸收来自其他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与反面教训,建立科学的社会化刑罚制度,弥补现有的假释程序中的漏洞与不足,突出社区矫正机制的综合性、多面性,矫正罪犯的犯罪意识与个人不良生活习惯,以社区为中心重构矫正制度,借助社会的力量开展系统性的思想教育,让罪犯在社会化、生活化的环境中受到再教育。
参考文献:
[1]李士航.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制的完善[J].法制博览,2021(06):146-147.
[2]连春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卷化”及其破解之道[J].犯罪研究,2020(06):47-54.
[3]周凌.社区语境下的矫正制度与矫正维度中的社区建构——基于犯罪社会学理论视野的概念化分析[J].时代法学,2020,18(06):5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