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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

摘要:我国传统法律史理论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学术成就,但由于坚持传统法律指导思想、研究课题内容和理论研究实践方法的体制局限,中国传统法律史理论研究还没有真正达到理想的理论深度和研究广度。本文在研究传统法学思想的基础上,对新世纪中国法律史专题研究的早期发展与繁荣历程提出了以下几点重要思考。

关键词:中国法律史;思考;存在的意义

作者简介:张玉雪;贵州民族大学

引言

对中国系列法律史的序列系统科学研究最早始于清末,清末著名英国律师薛云生和民国律师沈家本都认为是中国系列法律史系统研究的杰出代表。北京市法律政策学院等高等院校也相继开设了中国系列法律史研究课程,如《中国古今法制考查》、《中国刑法考查》等。作为研究法律兴起的主要历史标志之一是先后出版了一系列中国中国法律理论通史等学术专著,涌现了一批著名法律学者。但是,两岸知名学者的学术研究发展思路和工作方法各不相同,除了一些两岸知名学者外,许多中外学者也从事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学术成果。

一、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指导思想

法律史研究的指导思想是决定法律史走向的关键,不同的指导思想会有不同的思想取向、内容选择、理论分析、价值判断等,法律史研究指导思想的实质是用什么样的概念来分析和理解法律和法律史,即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史?

半个世纪以来,大陆法系一直保持有这样一种新的观念:阶级法律意志是社会阶级矛盾相互不可调和的必然产物,是反对阶级暴力压迫和遏制阶级暴力剥削的主要工具,法律的意志本质上就是一种阶级性的意志。法律史的研究本质应该是阶级斗争史,可见中国广义法制史上几乎所有的研究工作都应该是以研究刑法问题为研究主线的,而中国法律史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狭义刑法史,这显然是一个狭隘的法律概念,这种狭义法律史的研究当然可能会逐渐失去其本身应有的政治社会科学价值。

我们认为,法律和法律史是人类文化和文化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必须从广泛的中国人类历史文化中切入去正确理解人类法律和法律史的基本价值观性目标和文化本质,人类创造这种文化的根本目的仅仅是为了自己的自由和幸福,没有任何人类明确承认文化创造目的是为了暴力折磨和毁灭自己。人类社会创造的律法的根本目的也就是在于管理自我社会、解放自我、改善和处理协调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密切关系,法律史实质上也就是编写一部关于管理自我社会、解放自我社会、完善自我社会、协调社会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和追求不可能是纯粹的、个别的,由于社会管理者在不同时期的影响,它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社会管理者的作用。同样,描述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虽然是法律史的重要内容,但不应成为法律史的主线,法律和法律史的历史使命是巨大的,这一历史使命必然需要不断前进,不断合理化。一个不断完善,一个不断文明,法律文明的标志就是其科学性的不断提高,法律本身最大的运用就是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公正,只要强调剥削、镇压、斗争的功能,法律将无法完成其历史使命,也无法健康发展。社会管理者可以“强迫”法律服从于他们狭隘的群体利益,而反理性的群体会利用他们的特殊优势来服从甚至个人意志。这种“胁迫”在任何时候都有限度和“合理”的范围,虽然这种限度和“合理”的范围有时会被社会管理者的强大力量所超越,但这种转向不可能长久,法律必须始终回归限度和“合理”的范围。

因此,法律史理论研究本身就是论证现代中国法律史的基本科学性不断逐步提高的一段重要历史,作为一门基本科学,法律史基本科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根本任务就是不断探索揭示论证现代中国法律史的基本科学性究竟到底是如何逐步提高的,引导当代法律后人不断探索遵循论证现代中国法律史学研究逐步发展的基本规律科学性,并在此基本规律性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揭示论证现代中国法律史学研究逐步发展成熟的一般性和基本规律。

二、所谓法律史的真实面目

从小开始接受系统历史教育训练后,老师们一直谆谆告诫我们,发现我国历史的真实性和本质,揭示我国历史科学发展的基本客观规律,是我们历史学习的最高精神境界。当开始研究中国历史的这个时候,已经看到用充满了哲学语义解释对各种知识的"预见",这种哲学预见知识注定了会"污染",从而产生对各种历史的错误理解。总之,我们确实参与了中国历史的整体建构,就目前人类的科学理性认知能力而言,所有的科学史料来源是否都有可能得到穷尽呢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怀疑的,因为中国现代社会哲学研究告诉我们,人类的科学认知推理能力不仅往往是有限的,而且往往是随着人类历史的不断变迁而逐渐发展演化的。要求选取历史学家"理解"所有的重要史料,重建历史的真实特征,可能太过冒昧了。在我看来,无所不知和全能是上帝的力量,这是任何一个天生的历史学家都无法企及的。

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分类法和其他法律管理制度都完全是西方的,只是西方传统社会近代知识形态演进的形成结果,而不是西方普遍真理的形成结果;而且,它与西方现代社会的"权力体系"和意识形态体系有着密切的相互联系,既不完全中立也不客观,但这样的一个地方性社会知识形态体系已经完全成为我们长期从事中国近代法律史问题研究的根本理论前提,我们很难完全摆脱它的束缚。当然,我们完全可以对此采取必要的自我批评理论立场,正如斯皮瓦克所说,"不断地批评我们不能没有的东西。"在这里,我的基本理论观点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法律史的"本色"观点是必然存在的,但如何恢复它们不是一个法律学历史学家的首要任务;我们需要面对各种历史文本,必须充分尊重历史文本所能够提供的历史信息,需要特别强调的也就是另一个认识层面,在我对法律史与文本历史证据的讨论基础上,认为中国只是法律史上的"如何"只是我们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初始讨论阶段,难以完全保证客观真实。研究中国这个法律史的真正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揭示其法律意义上的结构及其与我们的法律关系,这也是中国法律史得以存在的一个根本原因。

结束语

综上所述,尽管学界对中国法律史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方法问题,依然缺乏必要的、自觉的省思,只有不断的总结历史,从历史进程中获取智慧,才能极大的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岩涛.中国法律史学的恢复与繁荣(1978~2019)[J].法学教育研究,2020,29(02):20-51.

[2]张生.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70年:传统法律的传承与发展[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5):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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