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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法理学视域下的网络群体行为思考与分析

摘要:法理学视域下对网络群体行为的探索,起因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上的信息纷乱复杂,网络群体性为就是公众针对充斥在网络上的信息,做出一系列相似的群体性反应。我国对于网络群体行为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很多群体在网络上进行不良言论攻击,抨击社会现象和社会案件,这些网络群体一般都缺乏法律意识,严重的会对执法人员的判断造成影响。所以我们要对网络群体进行法律规范,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

关键词:网络群体行为;社会挑战;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徐振淮;上海大学中欧工程技术学院

前言

网络群体行为有好有坏,就像是一把双刃剑,优良的言论行为对社会有益,而肆意传播造谣的行为则会对人民造成不良影响。但是近几年出现过很多不良的网络群体行为和言论,社会案件和影视演员事件等等。我国的网络群体行为有些群体表现的很极端,在网络上肆意辱骂、言论偏激、网民组织的不良行为等等,严重揭示的网络群体行为的弊端。我国应当制定一些网络群体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人民群众在法律的保护和制约下开展和谐友善的网络行为,发表积极向上的网络语言,对不良言论群体进行遏制,让法律制度与网络群体行为相互影响,互相管束。

一、网络群体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网络群体行为的概念

网络是一个庞大的信息流,大大小小的社会热点会在微博,新闻软件上发布出来,特别是某些影视演员的重大事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这其中就有很多营销号在各种信息软件上煽动舆论,带动社会人民群众的热议,让事件的热度持续多天不散,司法判断的时候很可能会根据网民的想法进行判决,这就与法律本身设置的判决会有偏差。这就是社会事件在网络上发布后,人民群众在一段时间内就该事件进行一致的反应,刷微博,写评论发表自己的看法,这就是中国网友的网络群体行为。

(二)网络群体行为的两个特征

网络群体行为的一致性。该特征体现在发生社会事件后,比如说某某女生受到劫持,受伤等伤害性行为。网络群体会针对这一社会事件进行语言评论,无非是严惩凶手,保护和关心受害者,这是人之常情,大量的网民对这一事件产生统一的心理,情感共鸣,对这一事件的看法一致。这就是网络群体行为的一致性。

社会影响力具有广泛性。网络群体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力是广泛的,互联网涉及到千家万户,凡是有网络的地方都会收到消息,信息传播的速度难以想象,况且还是事件发生后很多网民同时发表言论,一传十十传百,一件社会热点在一天之内就会传遍整个国家。正能量的事件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对社会有益的,但是负能量的社会热点和事件呢?就比如说2020年的杭州杀妻案,这个刑事案件影响实在是太恶劣,网民们的议论遍布大街小巷,还有恶意的网民修图把这个犯罪者和绞肉机拼在一起贩卖绞肉机的图片,那段时间全国上下议论,知道这起案件的都心有余悸。

二、法理学视域下对网络群体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一)严重的网络群体行为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网络群体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行为体现在,出现社会事件后,有些无聊的网民会对该事件的人进行人肉搜索,曝光他人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这已经是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多方面的人身权益了。感触最深的应该是影视演员,基本上都遭遇过网络暴力还有人肉搜索,被人寄过来黑白肖像,对照片恶改等等非常恶劣的网络攻击。但是这些行为都没有被列入法律条框中,所以到现在仍然有地方在继续这些不良的网络攻击行为,若不加以指正,那这种行为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

(二)网络群体行为影响司法公正

网络群体行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网络群体行为好像已经代表了广大网民的意志,或者说是全国人民的意志。想要怎样判决这个社会事件就怎样发表言论,完全不管法律的判断,如果是判决的不合网民的心意就会转移攻击对象,变成法官或者律师等等相关人员。但是网络群体并不是真正的法官,对于法律知识的储备量不足,每个社会案件舆论呼声大的主审法官都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很容易影响法官的最终判决,严重影响案件的司法公正。

三、针对网络群体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建立网络群体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制

应该建立约束网络群体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上,加强关于网络暴力和网络攻击和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方面的法律,在立法上首先根据近年来出现的网络暴力行为设立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事件网络群体的行为恶劣程度进行约束和惩罚。在司法上做到有法可依,加大网络不良行为的惩处力度,网络上是言论自由,但是不能进行恶意的批判,造成严重后果后要让公民对自己的恶劣行为负法律责任。

(二)建立网络群体行为监督体系

网络群体行为的监督体系一直得不到完善,互联网的信息量巨大,就算是发现不良的网络群体行为,想要找到他们的账号也需要很长时间,而且这些群体还可以注销自己的账号重新申请新的账号,同时拥有好几个发表言论的账号,这对遏制网络群体的不良行为造成监督上的困难。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对自媒体和“营销号”进行约束,禁止造势,煽动负能量和不切实际的言论,对于网络上群众发表的言论和信息要经过筛选和审核,再允许上传,从信息的发出点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网络上出现大量的不良舆论信息,发现不良言论要及时封锁内容限制转发,严重的直接封号警告。

(三)创新网络群体不良行为举报通道

信息技术的进步也可以调查网络群体不良行为的出处,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惩处。在每个城市和乡镇中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和行为的抵制宣传力度,落实到每个社会居委会中进行宣传,还可以加强对高校师生的网络信息法治教育力度,提升全民群众的道德水准和守法意识,正确的面对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发现后支持匿名举报,而且对于举报设置奖励制度,让公民对于身边的网络言论自主进行监督。

结语

这是一个信息横流的时代,网络群体行为对社会事件的看法和言论杂乱无章,既不守法也不懂法。法理学视域下,要对这些网络群体行为进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法律法规来约束网络群体的不良行为,加大网络信息安全教育力度,创新举报平台等方式。让网络群体行为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建立一个健康和谐,法治文明的网络交流世界。

参考文献:

[1]王丽菲.法理学视域下的网络群体行为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1,(05):31-32.

[2]张振新.论公众的网络群体行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28(01):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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