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硕博原创论文网!
法律论文

我国环境保护税制构建问题探究

摘要: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但现行环保税法税制构建方面还存在一定改进空间。本文结合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实施现状和特征,分析了现行环境环保税在应税物范围、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征管协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扩大征税范围、调整优惠政策以及加强征管部门协作力等相关法律建议,为完善我国绿色化税制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税制构建

作者简介:任谷一;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绿色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同年4月1日进行了首次征收。这是我国首个具有明确保护环境目的的独立税种,也是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税负平移。环保税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也对我国构建绿色财税体系、治理污染行为、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税范围狭窄。现行环境保护税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料、噪音四个方面进行征税。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这四类应税对象是无法覆盖所有的污染对象的,还有许多影响环境的污染源未被列入《环境保护税法》的税目中。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曾经将二氧化碳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但由于碳排放问题在国际领域存在极大争议,因而在草案审议时不少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所以最终二氧化碳并未成为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但如今全球气候变暖的形势较为严峻,二氧化碳是主要成分之一,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应该将二氧化碳纳入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范围内。

(二)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环境保护税税制的税收优惠承担着平衡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义务。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纳税人的污染环境行为进行“默许”的同时,也使得国家财政收入相对减少,但最终所想要取得的效果是对于环境行之有效的保护,以此来体现环保税中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但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对于农业生产排污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缺陷,即不符合保护环境的基本理念。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方面的污染形势十分严峻,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公顷的耕地受到农业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对于农业生产排污暂免征收环保税的政策不利于引起农业生产主体对于保护环境的重视。其次,对于农业生产排污的税收负担被转嫁到了其他纳税人的身上予以承担,违背了税收(法)公平原则。此外,在现实生活中,交通工具所产生的污染是必然的,尽管对于流动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不易取得,但并不意味着要对流动污染物的排污实施全部免征。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将环保税的真实税负转嫁给流动污染物的实际使用者,这样可以更好体现“污染者税负”原则。

(三)征管部门配合度低下和信息化建设滞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是以“企业自主申报、税务机关征收、环保部门协同、二者信息共享”的模式来进行征收管理的。即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是基于税务机关和环境主管部门之间二者的协作。税务机关负责依法检查并进行税务申报;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但由于现行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时间较短,并且在征管过程中,征收管理体制的建立以及对于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上不完善,特别是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应税污染物的准确监测和计量还存在一定缺陷,由此以来,容易造成税务机关所征收税款的流失;此外,现阶段的信息共享平台和税收机制还有待完备,在两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得两部门之间的征收稽查工作存在一定挑战,同时,也会加大征收管理的成本费用。

二、完善环境保护税税制构建路径分析

(一)调整征税范围。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增加《环境保护税法》征税税目。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瑞典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征二氧化碳税,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达94.3亿吨,总量远远高于排在第二位的美国,占世界总排放量的28%。并且中国作为二氧化碳的排放大国对国际社会作出积极承诺,至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到40%到45%。同时,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体现出我国降低大气污染的决心。因此将二氧化碳纳入到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中,可以使二氧化碳的生产过程和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可以促使企业改进自身技术,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少能源消耗,有效地控制污染。

(二)适度增加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相应评估机制。环境保护税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关系到税收优惠的调整对象,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在充分考虑税收与环境保护的利益平衡前提条件下,结合环境保护税中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进行适当增加,并以赋予大众监督权的形式来建立监督评估机制来发挥税收优惠的正面功用。

对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排污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采取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设置污染当量值作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在规定数值范围内可以分别享受免征或减征的税收优惠,而不是采取全部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刀切”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所产生的流动污染物的排污税收,可以采取分类别适用相应免征、减征环保税的收税优惠政策。例如,公共交通工具与私人交通工具相比较更为环保,因此国家应对公共交通工具这一流动污染源采取免征环保税;对于采取某些特定环保措施的流动污染源,比如对新型电能的机动车可以实施减征环保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主动减排或者其他环境有益活动可赋予其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并且可以通过赋予民众对税收优惠一定的监督权来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机制,从而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纳入环境保护税。

(三)提高征管部门工作效率。环境保护税具有内容复杂、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要保证环境保护税在征管环节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二者的双重合作机制,使二者共同致力于征收机制的高效运行。根据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第四章对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权利义务的划分可知,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需要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审核,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从而减少多征、漏征的情况;而对于环保部门来说,一方面要加强对于应税污染物监测数据的人力、物力投入,另一方面做好对于监测数据的记录,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交检测数据。此外,还需加强对于征收环境保护税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壮大环境保护专家的队伍,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应当大力提倡一体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综合协调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有效提高纳税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税“绿色”税制功能的发挥。

结语

《环境保护税》实施以来,基本实现了立法预期,治污减排效果初步显现,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改善。但在推进《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过程当中,其部分税制与实际征管需求难以契合,不利于全面完成立法目标,这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税制构建,同时运营科技手段全面推进现代化征管体系的建立,进而实现绿色环保经济的发展和健康和谐生态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2]葛察忠,高树婷等.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财税架构[J].环境保护,2012(23).

[3]赵腾宇.我国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制度的审视与完善[N].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4(29).

[4]张文祥.浅论我国农业土壤污染现状[J].有机肥农业大全,2016.

[5]李绍萍,郝建芳,王甲山.国外低碳经济税收政策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2015(31).

[6]主要国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EB/OL].(2019-10-18)Http://www.tanpaifang.com.

热门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