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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数据产权界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被誉为“21世纪钻石矿”的数据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数据产权界定的模糊不清,限制了数据资源的正常交易和流通,不利于市场的健康运行。本文结合经济学理论讨论数据产权划分给个人、企业、国家三种情况,认为将数据产权单独划分给任何一方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我们应当探索多维度的产权划分机制,从而使得资源配置方案达到最优。

关键词:数据产权;界定;数据要素;数据资源

一、数据产权界定的疑难之处

数据产权主要解决以下三个基本问题:一是数据权利属性,即给予数据何种权利保护;二是数据权利主体,即谁应该享有数据上附着的利益;三是数据权利内容,能明确数据主体享有哪些具体的权能。但是,数据资源复杂的属性给数据产权的界定带来困难。数据资源的属性主要包含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数据资源的自然属性是指其具备无形性特征,不以自然物质形式呈现。数据资源的价值不在于它本身,而在于通过分析和传播后获取的信息的价值。数据资源在交易的过程中,可以被多方主体进行复制和控制,且不需要任何成本。在复制和传播的过程中,数据资源的价值也不会因此减损,有时候反而出现价值增加的现象,具有极强的可利用性和操作性。正是这种性质,给数据产权界定带来极大的困难。数据资源的另一个属性是社会属性。一方面,数据资源的法律属性还不明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反不当竞争法》等均未明确数据法律属性。在研究数据产权问题时,不知道该把数据产权纳入何种体系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数据资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也要考虑。例如,数据资源到底是归属于公共部门还是私有部门,它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这些复杂的问题均是数据产权界定需要厘清的关系。

二、数据产权界定的争议

关于数据产权界定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数据产权应该归属于个人,个人对于数据享有绝对权。如果其他主体想要使用该数据,必须要与该权利主体就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使用期限、违约问题等进行平等的协商。以陈永伟为代表的学者提出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数据产权安排给平台企业更加有效率。根据“科斯第一定理”可知,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产权的初始安排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即市场机制会驱使人们谈判和交易,使资源配置实现最优。但是在现实生活,交易成本几乎不可能为零。所以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在市场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安排,会产生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因此必须寻找数据产权配置的最佳方案。企业可以集中所有的生产要素,从而减少交易摩擦、降低交易成本。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引入第三方,即政府来进行数据安全的把控。学者宋志红根据核心利益的不同将大数据产业参与者划分为三方:国家、以企业为主体的数据以及个人等数据主体,并进一步指出国家对其本国的数据具有数据主权,公民对其个人数据享有控制权。[1]他们认为大量的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数据应该由由国家数据安全部门或者国家统计局统一掌控。对于利用原始数据加工分析形成的数据成果由企业掌握,相关企业若想利用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应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申请将相关原始数据进行个人信息的脱敏处理交给企业使用,并设置一定的使用期限和适用范围。政府机关对数据的处理具有权威性,会有效的减少企业的侵权行为,数据安全也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针对上述的争议,本文观点认为将数据产权单独划分给任何一方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科斯第一定律告诉我们,如果不考虑交易成本,只要私有产权界定是清晰的,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就可以将外部性内部化,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无须政府的任何介入。[2]目前,我们数据产权界定还尚未明晰,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同时利用国家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市场的不足。无论是个人、企业、政府,都应当参与产权界定的过程,探索出最佳的资源配置方案。

三、数据产权界定的制度构建

(一)探索多维度的数据划分机制多维度的数据划分机制是指根据数据的不同性质对数据进行分类,从而引进不同的产权制度进行保护。最常见的是二元划分方法,例如分为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等等。个人数据的属性中具有人格属性,不能够随意的让渡和交易的,否则容易侵犯个人的隐私等权利。而非个人数据属性中不具备人格属性,所以在交易和流通中限制会相对的较小;公共数据是各个部门采集、收集、整理的数据,如政府数据应当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与界定。[3]政府的数据应当由政府代为管理,但是政府可以向社会让渡一定的数据使用权和收益权。非公共数据的流转相对自由,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网络安全即可;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看,原始数据价值是由生产者或者收集者的“劳动”投入产生,一般情况下该数据产权只需要在数据采集者之间配置。衍生数据生产者或者收集者在整合加工、分析挖掘原始数据的过程中,投入了设备、时间、智力等要素,产权配置应根据贡献大小进行细致分配。除了二元划分,还出现了其他多元的划分。这些不同维度的划分方法,可以适用不同的产权制度,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二)加强数据的生命周期管理

巴泽尔的产权理论中也提到,产权的界定过程具有相对性和渐进性,它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具有漫长的生命周期。大数据的生命周期划分为产生、整理、分析、应用和销毁等五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应该根据其特点分配不同的产权制度。在产生阶段,数据的生产者应当享有所有权、占有权和管理权,即“谁生产、谁享有”的原则。在整理阶段,由生产者继续享有所有权,但是可以把占有权、管理权让渡给参与整理数据的企业或者团体。在分析阶段,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分析,才能实现数据的价值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数据分析和研究后就得到结果、信息、规律等,也即是创造了新的信息。[张少华,潘蓉,宗宇伟.大数据致力于服务[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3.]这阶段的产权主体应该是分配给专业的技术人员,上一阶段的主体应当实现产权让渡。在应用阶段,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把占有权、管理权、收益权等让渡给组织或者个人,企业组织能够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将数据应用于产业化生产当中。最后到了销毁阶段,数据的规模每天以不可估量的速度增长,鉴于存储技术的限制,应当适当销毁过时以及无参考价值的数据。这一阶段主体比较多,凡是参与过产权分配的个人、组织、企业、国家,都有责任销毁无价值的数据。制度的合理构建是十分重要的,直接影响到大数据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决定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数据生命周期特点,明确数据产权的归属是一个比较明确的构建方法。

参考文献:

[1]尹德洪.马克思产权理论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J].现代经济探讨,2007(1).

[2]冯哲.知识产权视角下的数据信息保护[J].电信网技术,2017(1).

[3]彭云.大数据环境下数据确权问题研究[J].现代电信科技,2016(5).

[4]费方域,闫白信,陈永伟等,数据经济时代数据性质、产权和竞争[J].财经问题研究,2018(2).

[5]宋志红.大数据对传统法治的挑战与立法回应[J].经济研究参考,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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